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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郸民初字第1410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1982年9月29日出生。被告何某某,女,汉族,1984年6月26日出生。原告王某甲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自愿离婚。二、原、被告婚生两个女儿王某乙、王如玉由原告王某甲抚养,被告何某某不承担抚养费。三、被告何某某个人财产(电动车一辆、冰柜一台、被子以现有数目为准、洗衣机一台、大箱子一个)归被告何某某所有。四、原告自愿给付被告经济帮助5000元,于2015年7月20日前付清。五、双方就此两清,从此互不纠缠。六、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新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智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