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郸民初字第1410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1982年9月29日出生。被告何某某,女,汉族,1984年6月26日出生。原告王某甲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自愿离婚。二、原、被告婚生两个女儿王某乙、王如玉由原告王某甲抚养,被告何某某不承担抚养费。三、被告何某某个人财产(电动车一辆、冰柜一台、被子以现有数目为准、洗衣机一台、大箱子一个)归被告何某某所有。四、原告自愿给付被告经济帮助5000元,于2015年7月20日前付清。五、双方就此两清,从此互不纠缠。六、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新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智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