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黄永兵因与杜子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永兵,杜子秀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保字第00029号申请人黄永兵,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被申请人杜子秀,女,194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申请人黄永兵因与被申请人杜子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申请人父亲黄孝坪(已故)在银行存款45000元,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申请人父亲黄孝坪(已故)在银行存款45000元。申请人黄永兵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俊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全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