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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欧晓冬与梁心、梁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晓冬,梁心,梁灵,深圳市中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三初字第622号原告欧晓冬,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俞飞,广东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谷伟,广东君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心,女,汉族,1980年6月7日出生。被告梁灵,女,汉族。第三人深圳市中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官荣。原告欧晓冬诉被告梁心、梁灵、第三人深圳市中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欧晓冬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晓冬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晓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784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9392元,由原告欧晓冬负担,原告欧晓冬预缴的其余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92元,本院予以清退。审判员  蒋雅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一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