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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05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阜南县农村信合作联社与李传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传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581-1号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立子,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骆华磊,职工。被执行人:李传山,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南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二初字第009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4月19日到庭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李传山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李传山长期外出不归,其与周开萍系夫妻关系,周开萍在银行有多笔存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故,该存款应认定为其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传山妻子周开萍存款3832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杜天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士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