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民四终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马月芹、李梓辰等与河北德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德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月芹,李梓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四终字第000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德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光明北大街349号光明商贸中心D座13层。法定代表人和保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涛,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588号。法定代表人吴兴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跃勇,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月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梓辰。以上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古伟,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北德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3)丛民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北德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邓涛、上诉人邯郸市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跃勇,被上诉人马月芹、被上诉人李梓辰委托代理人古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3)磁民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聂洪文审判员 潘新莉审判员 谢 珂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