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何锋与林小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锋,林小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何锋,个体户。被执行人林小莉,苍梧县妇幼保健院职员。本院在执行何锋申请执行林小莉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林小莉有住房公积金,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20200元给申请执行人。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初字第3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华汉武审判员 甘 宇审判员 李海雄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昌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