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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田兆萍与赵丹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兆萍,赵丹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577号申请执行人:田兆萍,女,汉族,1965年1月17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赵丹戎,女,1966年10月27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申请执行人田兆萍与被执行人赵丹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一初字第012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丹戎名下所有的皖E112**小型汽车壹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高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