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民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朱建文与王珩、陈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文,王珩,陈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民初字第1007号原告朱建文,居民。委托代理人佘慕雨,江苏正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珩。被告陈娇。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原告朱建文诉被告王珩、陈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发现被告王珩、陈娇有非法集资的犯罪嫌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建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40元,依法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志华人民陪审员 沈茂春人民陪审员 陈立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