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庆利与山东华翔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785号申请执行人王庆利,男。被执行人山东华翔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燕山路6号。法定代表人郭桂华,董事长。王庆利申请执行山东华翔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聊东商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华翔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房产一套(房产证号:01××3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华翔钢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01××38)。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安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