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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民初字第2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新区开发海贝儿儿童游乐场与开心购物广场(天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滨海新区开发海贝儿儿童游乐场,开心购物广场(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2079号原告天津滨海新��开发海贝儿儿童游乐场,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86号开心购物广场3-058-059。经营者南春艳。被告开心购物广场(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86号市民文化广场南侧一至五层。法定代表人牛会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开发海贝儿儿童游乐场诉被告开心购物广场(天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开发海贝儿儿童游乐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司 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雪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