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2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龚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238-2号原告龚某,男。被告邱某某,女。原告龚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龚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龚某自愿撤回起诉,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龚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审判员 夏喜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运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