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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民一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徐新平与俞宽满、肖忠梅、徐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新平,俞宽满,肖忠梅,徐炎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民一初字第192号原告徐新平,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市。被告俞宽满,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市。被告肖忠梅,女,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市。被告徐炎斌,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新平与被告俞宽满、肖忠梅、徐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新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新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徐���平负担。审判员  周业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健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