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三终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叶风宝与被上诉人徐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风宝,徐金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三终字第9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风宝,女,193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洪潮,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荣,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金,女,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扬,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叶风宝因与被上诉人徐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二初字第1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叶风宝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洪潮、冯荣,被上诉人徐金的委托代理人高扬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民二初字第17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曾小潭审 判 员 马 莉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会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