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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3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豪邦担保有限公司与骆一宁、傅燕萍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豪邦担保有限公司,骆一宁,傅燕萍,义乌市米得来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375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豪邦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法定代表人:何必锋。被执行人骆一宁。被执行人傅燕萍。被执行人义乌市米得来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法定代表人:骆一宁。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浙江豪邦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骆一宁、傅燕萍、义乌市米得来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向公安、国土、银行等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义��民字第375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方俊华执 行 员 吴 坚执 行 员 虞啸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孙教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