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孙黎明与田德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黎明,田德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575号原告孙黎明。被告田德江。原告孙黎明诉被告田德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4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成勇审 判 员 王尚顺代理审判员 贺金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