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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孙黎明与田德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黎明,田德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575号原告孙黎明。被告田德江。原告孙黎明诉被告田德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4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成勇审 判 员  王尚顺代理审判员  贺金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