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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三初字第2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三初字第291-1号原告赵某,男,回族,1981年2月2日出生。被告马某,女,回族,1986年11月1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撤回对马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150元,减半收取为575元,保全费2370元,共计2945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 判 长  张党生代理审判员  宋海燕人民陪审员  田培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艳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