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4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陈宇平与洪自明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自明,陈宇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43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洪自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宇平。上诉人洪自明因与被上诉人陈宇平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4)望民初字第0181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虽然其户籍所在地在长沙市望城区,但其自2012年以来在长沙市开福区居住,且已经连续在开福区居住一年以上,请求将本案移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洪自明的户籍显示其住所地为湖南省望城县丁字镇派出所勒马山组69号,该处现属于长沙市望城区辖区,故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洪自明提出其已经连续在开福区居住一年以上,但并未向本院提交其经常居住地开福区的具体地址,对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应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向 丹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 琦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