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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三初字第1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马桂荣与王冬玲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桂荣,王冬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1140-1号原告马桂荣,女,1956年4月5日出生,汉族。6、。被告王冬玲,女,197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桂荣诉被告王冬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80000元的财产,并以鲁G***86号小型轿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马桂荣提供担保的鲁G***86号小型轿车一辆。二、扣押被告王冬玲驾驶的奇瑞牌电动汽车一辆。三、冻结被告王冬玲在XX银行存款X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孝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