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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聊东商初字第26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刘西全与刘会东、季德庆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西全,刘会东,季德庆,韩荣珂,张桂显,张国安,张占军,时保勇,连金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聊东商初字第2645-2号原告刘西全,男。被告刘会东,女。被告季德庆,男。被告韩荣珂,男。被告张桂显,男。被告张国安,男。被告张占军,男。、被告时保勇,男。被告连金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西全与被告刘会东、季德庆、韩荣珂、张桂显、张国安、张占军、时保勇、连金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西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西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洪林审判员  刘瑞红审判员  康 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