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法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袁中奎申请执行熊新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划拨存款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中奎,熊新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法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袁中奎,男,汉族,住西平县。被执行人熊新义,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依据生效的(2013)西民初字第74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熊新义的银行存款8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满圈审判员 范立学审判员 张富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