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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法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袁中奎申请执行熊新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划拨存款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中奎,熊新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法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袁中奎,男,汉族,住西平县。被执行人熊新义,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依据生效的(2013)西民初字第74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熊新义的银行存款8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满圈审判员  范立学审判员  张富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