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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赵小停与刘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赵小停,男,生于1978年4月14日,汉族。被执行人:刘军,男,生于1989年12月17日,汉族。新安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第1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军名下位于新安县新城西区一套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介江平审判员  吕红营审判员  刘红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朝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