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赵小停与刘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赵小停,男,生于1978年4月14日,汉族。被执行人:刘军,男,生于1989年12月17日,汉族。新安县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第1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军名下位于新安县新城西区一套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介江平审判员 吕红营审判员 刘红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朝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