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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罗桂月与龙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355号原告罗桂月,个体户。被告龙晟,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秀琼诉被告张秀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桂月撤回起诉。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罗桂月负担审判员韦成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廖彩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