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1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孙计划诉被告付红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574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国立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以不想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判员 魏志宏二〇一五年��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 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