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16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分行营业部与广西金亮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凭祥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1662-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57号财富国际广场1号楼103、105号。负责人:韦荣辉。被告广西金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32号埌东村委综合办公楼第七层8725号。法定代表人:闭亮泉。被告广西凭祥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凭祥市大壮新区(金象大道旁)香格里拉小区3幢01、02、03号。法定代表人:李树棠。被告闭亮泉,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横州镇长安路278号,身份证号码:45212219801108009X。被告李燕芬。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诉被告广西金亮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凭祥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闭亮泉、李燕芬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广西金亮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凭祥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闭亮泉、李燕芬名下价值人民币17868624.56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自有资产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广西金亮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凭祥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闭亮泉、李燕芬名下价值人民币17868624.56元的财产(���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白 莉审 判 员 郭慧敏代理审判员 陈春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