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雄民初字第0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志录与被告张勇军、被告元氏力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录,张勇军,元氏力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0706号原告李志录,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被告张勇军,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被告元氏力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秋方,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录与被告张勇军、被告元氏力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录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950元。由原告李志录负担。审判员 刘山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智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