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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执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卢启彦与程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启彦,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078号申请执行人卢启彦,市民。被执行人程鹏,农民。关于卢启彦与程鹏寻衅滋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2014)鄂房县刑初字第000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卢启彦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程鹏尚在服刑中,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卢启彦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房县刑初字第000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下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明审判员 戢逢锐审判员 戢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