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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邑执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焦某某与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旬邑执字第00117号申请执行人焦某某,男,1986年10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排厦社区,村民。被执行水某某,男,1985年10月1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住旬邑县排厦社区,村民。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焦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水某某(2015)旬邑执字第0011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4)旬邑民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58000元及受理费12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4)旬邑民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革代理审判员 马 军代理审判员 张花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胜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