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欧爱嫦、罗海明等与东莞市骏合商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爱嫦,罗海明,东莞市骏合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500号原告欧爱嫦。原告罗海明。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涛,系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骏合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心A1区裙楼商铺107号,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1027540。法定代表人庄泽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丽娟,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熊军培,系广东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欧爱嫦、罗海明诉被告东莞市骏合商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1月22日向原告欧爱嫦、罗海明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要求原告需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缴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经查,原告欧爱嫦、罗海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交诉讼费,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欧爱嫦、罗海明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邹国雄审 判 员  周敬棠人民陪审员  黄洁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全第2页共3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