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松刑初字第101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住址:赤峰市红山区,捕前住赤峰市松山区。无前科。2014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辩护人侴素梅,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松检诉刑诉(20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英杰、张凤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侴素梅,被害人朱某的诉讼代理人孙立君及被害人李某某,鉴定人赵忠阁、有专门知识的人宋忆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1日23时许,在赤峰市新城王府大街赤峰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门前,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温某某(另案处理)与正在赤峰市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敲门的朱某、李某某发生口角,王某某、温某某用拳脚及啤酒瓶对朱某、李某某进行殴打,致使朱某头部、左脚踝、右手、肩部等身体多部位受伤,李某某头部受伤。2014年8月29日,赤峰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朱某和李某某的伤情出具了鉴定,被害人朱某左踝骨损伤程度暂定为轻伤一级(暂定),右手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李某某头部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2015年1月28日,赤峰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朱某的损伤程度作出补充鉴定,朱某的左踝骨损伤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12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的主持下,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侴素梅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王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本次犯罪系因被害人过错引发犯罪;2、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3、王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部分医疗费,同意赔偿被害人全部合理经济损失,希望能取得被告人的谅解;4、王某某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小;综上,建议对王某某以故意伤害罪轻伤二级量刑,结合其他量刑情节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1日23时许,在赤峰市松山区新城王府大街赤峰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门前,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温某某(另案处理)与正在赤峰市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敲门的朱某、李某某发生口角,王某某、温某某用拳脚及啤酒瓶对朱某、李某某进行殴打,致使朱某头部、左脚踝、右手、肩部等身体多部位受伤,李某某头部受伤。2014年8月29日,赤峰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分别对被害人朱某和李某某的伤情出具了鉴定意见为:被害人朱某左踝骨损伤程度暂定为轻伤一级(暂定),右手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李某某头部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2015年1月28日,赤峰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朱某的损伤程度出具补充鉴定意见为:朱某的左踝骨损伤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12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属与温某某的家属共同赔偿了被害人朱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1万元,取得了朱某的谅解;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属与温某某的家属共同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5000元,取得了李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被告人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8月21日23时10分,被害人朱某打电话报案称,2014年8月21日23时许,在赤峰市松山区新城王府大街赤峰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门前附近,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另一男子用拳脚及空啤酒将正在敲门的朱某、李某某打伤。二、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21日晚22时30分,他送同事李某某回到新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的工作单位,一边门前敲门一边打闹时,看见东侧圆宝排骨蒸饺酒楼门前站着一名光膀子的中年男子在打电话,不知道是因为他们敲门的声音或者打闹的声音过大,那名男子直接骂骂咧咧的向他们冲过来,便挥拳打他,他用手架了一下,但是没有架住,那名光膀子男子直接把他打倒在地上,然后用酒瓶往他脑袋上砸,他同事李某某在旁边拉架,也被那名光膀子男子的同伙用酒瓶打伤,随后李某某就逃跑了。光膀子的男子和他的那名同伙就一起对他拳打脚踢,同时还用酒瓶砸他的头部,他就用双手护住头部缩在地上,对那名光膀子的男子说:“大哥你们别打我了”。那名男子和他的同伙根本不理会还是继续用酒瓶打他头部,用脚往他身上踹,后来他就被打蒙了。不知道那名光膀子的男子和他的同伙是什么时侯停手,后来警察到了,打了120他就被送到附属医院住院。他与打他和李某某的人没有任何矛盾,也没有还手,受伤情况分别是头被缝两针,右手中指和无名指骨折,左脚脚踝骨折、根骨骨折,肘部、脖子、手臂擦伤。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21日晚上11点左右,他的朋友朱某送他回单位,到了新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门前,朱某开始敲卷帘门,敲了一会没人开门,他就和朱某在单位门口说了一会话,然后继续敲门,还是没人开门。这时不知从旁边的哪家饭店出来几个人,就开始打他和朱某,打的过程和因为什么打起来的记不住了。期间有一个穿浅色衣服的男子追他,他就开始跑,之后这个穿浅色衣服的男子用饭店门口的啤酒瓶打在他的头部,他用手一摸,发现流血了也就没再跑,打他的那个男子也没有再追他,等他回到单位门前找朱某时,打他们的那些人已经走了,看见朱某坐在地上,说腿被打断了,之后朱某就报警了。三、证人证言1、证人李艳红的证言证实:她与被告人王某某是夫妻关系。2014年8月21日晚上9点多,她和苏晓雪、郝艳彬、王家旭(其子)、王某某及一个她不认识的王某某的朋友一起在新城区王府大街圆宝排骨蒸饺家常菜吃饭。吃了一个半小时,王某某结账后出去,随后那个王某某的朋友也出去了,她继续在饭店内喝酒,王家旭喊她说他爸爸跟别人打起来后,她出去看见两个陌生的男子正在打躺在地上的王某某,王某某的朋友推了那两个陌生男子一下,没有推开,之后王某某的朋友从饭店门前拿了一个啤酒瓶子,打了打王某某的其中一个男子后背一下,之后王某某挣开拉架的人朝着对方跑,在跑的过程中,用脚把其中一个男子踹到在地,踹的部位就是要跑的那个男子的腿部,把对方那个男子踹的单膝跪地,之后被踹到的那个男子就翻过身躺在地上,王某某又朝躺在地上的男子一脚,没有踹到。之后,苏晓雪就拉着王某某和王某某的朋友一起走了。2、证人李洪和的证言证实:他是赤峰市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保安。2014年8月21日晚上23时20分左右,他在值班室值班,他听到有人在敲检测中心的卷帘门,他从值班室的窗户往下看是两名男子,敲门的声音很大,他问是谁?一名较胖的男子说:“你管我是谁,赶紧下来给我开门”。这时,在旁边圆宝排骨酒楼门前有一名光膀子男子对和他说话的那个男子说:“你怎么那么仗”,和他说话的那名较胖男子说:“管你什么事,有你啥事”,这时候那名光膀子男子就冲过来和那名较胖敲门男子打起来了,那名光膀子男子打了那名敲门男子一拳,那名敲门男子也打了那名光膀子男子一拳,然后两人抓在一起,那名敲门的较胖男被摔倒了。他看到打起来了,就赶紧穿衣服,想下去拉回。等他穿好衣服从值班室的窗户往下看时,只看到那名较胖的敲门男子在地上坐着,和那名较廋的男子满头是血从马路边又往检测中心的大门前走。他下楼到大门前时,警车已经来了。3、证人苏晓雪的证言证实:她与李艳红是一起打麻将的朋友关系。2014年8月21日晚,她和李艳红及其孩子、郝艳彬、王某某及王某某带来的朋友共计六人,一起在海贝尔南门的圆宝排骨蒸饺饭店喝酒吃饭。大约22时,他们吃完饭,王某某和他的朋友先走出饭店,后她离开饭店到路过打车。在等车时听见饭店门口靠西边的位置有人打架,有三、四个人在地上,因隔着绿化带看不清,她没在意,过了一会,她看到李艳红在拉一名男子,就跑到现场,看见一名男子向路边跑了,还有一名男子在地上坐着,郝艳彬在拉那名男子,好像是在让那名男子起来。王某某的朋友要追那名向路上跑的男子,她就把王某某的朋友拦住,拉到边上。她在拉这名男子的时候看到李艳红在拽王某某,王某某挣扎着要冲向坐在地上那名男子,这时王某某和王某某的朋友还有坐在地上那名男子都不再动手了。之前向路边跑那名男子又回来了,那名男子在打电话,王某某的朋友就又开始追那名男子,没有追到,她把王某某拦下来,王某某的朋友自己停下来,然后她和王某某一起打车走了,不一会王某某就下车了。4、证人郝艳彬的证言证实:他和王某某是朋友关系。2014年8月21日晚上8时左右,他与王某某、李艳红、李艳红的儿子、苏晓雪、王某某的一个朋友一起在圆宝蒸饺吃饭,大概到了10点,他们喝完酒,王某某先去结帐,只剩下他和李艳红在饭店继续喝酒,当他与李艳红到大厅时,在外边的王某某骂了李艳红一句,之后听到外边有打架的声音,他听见有啤酒瓶子哗啦的声音,还听到有喊声。李艳红马上出去,他也出去了,发现王某某和他的朋友一直骂骂咧咧,李艳红在拉着王某某,还有另外一躺倒地上的人,满地的碎啤酒瓶子。他就上去扶躺在地上的那个人,那个人说脚不行,站不起来。后来李艳红就把他拉走了,怕我跟他们起冲突,过了一会有人报警,警察就来了。5、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2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李艳红的陪同下主动到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兴安派出所投案自首,主动交代犯罪经过,有悔罪表现,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四、鉴定意见1、赤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赤(公)司(鉴)字(2014)103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李某某头部损伤符合受钝性外力作用所致。伤后致头部外伤,头外伤后神经反应症,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5a.ca之规定,构成轻微伤。2、赤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赤(公)司(鉴)字(2014)103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朱某损伤符合受钝性外力作用所致。伤后致左踝关节骨折(外踝、后踝)并半脱位,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9.3.e之规定,构成轻伤一级(暂定,待鉴定时限到时视治疗恢复情况出具补充鉴定);右手中指、环指中节指骨骨折,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0.4.c之规定,构成轻伤二级。3、赤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赤(公)司(鉴)字(2015)400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补充鉴定书及鉴定人赵忠阁出庭作证证实:被害人朱某损伤符合受钝性外力作用所致。伤后致左踝关节骨折(外踝、后踝)并半脱位,伤后五月余,遗留左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9.2a之规定,构成重伤二级。五、书证1、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属与温某某的家属共同赔偿了被害人朱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4万元,取得了朱某的谅解;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属与温某某的家属共同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5000元,取得了李某某的谅解。2、常口信息登记表证实,王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六、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光盘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被告人王某某殴打被害人朱某、李某某的事实。七、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李艳红他妻子,王家旭是他儿子,温某某是他表弟。2014年8月21日大约20时左右,他与温某某到排骨蒸饺饭店与郝艳彬、苏晓雪、李艳红,王家旭一起喝酒吃饭,席间他喝了半斤白酒加5、6瓶啤酒,大约23时左右,他吃完饭先走出饭店,到自己的车旁,当时他光着膀子,因为比较冷,他就骂他妻子让李艳红把车钥匙给拿来,看见旁边有两个人在用脚踢饭店隔壁的卷帘门,其中一个比较胖得男子听见他说话,就用手指着骂他,他听见骂声过去问那个比较胖的男子:“你骂谁呢”,一个比较瘦的男子就搂着他脖子把他搂倒了,那名瘦子就骑在他身上打他,那名比较胖的男子就用脚踢他,他挣扎着起来了,起来后他就用拳脚打那个比较胖的男子,打了几下他就把那名比较胖的男子打倒了,然后他又从饭店门口旁边拿起啤酒瓶子冲那名比较胖的男子开始打,具体打到什么位置他记不清了。在他打那名比较胖的男子的时候,李艳红、苏晓雪、郝艳彬、温某某都在拉架。打完了之后他就和苏晓雪打车走了,走到海贝尔西门附近他又下车,告诉苏晓雪先回去。下车以后他往北走了一会,又打车到木兰街,在木兰街的大路上待了一宿。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王某某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侴素梅的关于被害人有过错的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应以故意伤害罪轻伤二级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因无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亦不予支持,其他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飞飞代理审判员 董晓磊人民陪审员 张福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