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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3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张永才与袁发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才,袁发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3352号原告张永才。委托代理人胡建飞,武威市凉州区黄羊工业开发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发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才与被告袁发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前,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段先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雨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