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申请执行李德水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李德水,王福兰,常征,刘仍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建西,行长。委托代理人董成新,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杨绪东,该行职工。被执行人李德水,男,1966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福兰,女,1966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常征,男,1965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仍坡,男,1962年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单商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0一五年三月十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单商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光纯审判员 刘善福审判员 胡新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千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