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执字第3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王山申请执行王瑞萍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山,王永安,王瑞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392-1号申请执行人王山,男,生于1957年1月5日,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王永安,男,生于1969年7月10日,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王瑞萍,女,生于1973年10月2日,汉族,住中牟县。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24591号公证书和(2015)郑黄证执字第23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21日该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确认被执行人王永安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山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永安、王瑞萍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永安、王瑞萍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锡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