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刘刚、陈长富、刘铁柱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刚,陈长富,刘铁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香刑初字第35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刚,男,1981年4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200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1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被告人陈长富,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2003年9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被告人刘铁柱,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黑龙江省克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克山县,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2007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诉一刑诉(2015)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刚、陈长富、刘铁柱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刚、陈长富、刘铁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8日至同年10月11日间,被告人刘刚伙同陈长富、刘铁柱有分有合,先后窜至香坊区通郊路、巴安里街等地居民家,趁家中无人之机入室实施盗窃。其中,刘刚共盗窃14起,犯罪数额为人民币67284元、日元16000元;陈长富共盗窃9起,犯罪数额为人民币48070元;刘铁柱共盗窃8起,犯罪数额为人民币40040元、日元16000元。经侦查,被告人刘刚、陈长富、刘铁柱分别于2014年10月20日、2014年10月27日、2014年11月4日在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刚、陈长富、刘铁柱犯盗窃罪,三人均系累犯,本案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三人均系主犯,刘刚具有立功情节,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刘刚、陈长富、刘铁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无辩解。经审理查明,1、2014年4月28日上午,被告人陈长富伙同被告人刘铁柱窜至哈尔滨市香坊区通郊路老红星供销社,趁被害人丁某某家中无人之机,二人从院墙跳入院内后,撬开屋门入室盗得50公斤废旧紫铜(价值2250元)。赃物被二人销赃后得款2000余元被二人均分挥霍。2、2014年5月29日8时许,陈长富伙同被告人刘刚窜至哈尔滨市香坊区巴安里街,趁被害人王某某家中无人之机,陈长富持铁棍撬开院门后,推开房屋塑钢窗后二人入室盗得现金2000元、一部三星牌7160型手机(无法作价)、二部手机(无品牌无型号)。赃款被二人均分、手机归陈长富所有。3、2014年6月13日5时许,陈长富骑摩托车搭载刘刚窜至哈尔滨市香坊区成高子镇红旗村长发屯,趁被害人许某某家中无人之机,二人从院墙跳入院内后,推开房屋塑钢窗入室盗得现金8500余元、一只黄金手镯(价值9479元)、一条黄金项链(价值2331元)、一部三星牌ST66数码相机(价值350元)、一部长虹牌A898手机(价值1100元)、一部海尔牌W850型手机(价值360元)、一个罗康全牌卓越型血糖检测仪(价值300元)、一盒金骏眉茶叶(无法作价)、二部手机(已坏)、一部联想牌平板电脑(已坏)。4、2014年7月3日9时许,刘刚伙同刘铁柱窜至哈尔滨市阿城区龙江龙小区,趁被害人于某甲家中无人之机,二人用借来的梯子攀爬至凉台窗户,砸碎玻璃入室盗得现金人民币500元、日元16000元(折合人民币969.312元)、一部奥林巴斯牌SZ-20型数码相机(价值1000元)。5、2014年7月3日10时许,刘刚伙同刘铁柱窜至哈尔滨市阿城区百姓花园小区,趁被害人田某某家中无人之机,二人从二楼缓台爬到阳台窗户,将纱窗扯下入室盗得现金2500元、一条钯金项链(价值1040元)、两瓶茅台酒(无法作价)。6、2014年7月9日8时许,刘刚窜至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曹家村,趁被害人孙某某家中无人之机,从后院墙跳入院内,用脚将塑钢窗玻璃踹碎,入室盗得现金1100元。7、2014年8月8日上午,刘刚伙同刘铁柱窜至哈尔滨市道外区永源镇永源村,趁被害人何某某家无人之机,二人推开塑钢窗入室盗得现金800余元、二条玉溪牌软包香烟(价值400元)、二条利群牌硬包香烟(价值260元)、一条黄鹤楼牌硬包香烟(价值140元)、一部索尼牌WX9型数码相机(价值700元)、一台shenfuji牌四路硬盘录像机(价值350元)、一台电脑组装机(价值300元)。8、2014年8月29日9时许,刘铁柱伙同刘刚窜至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房镇平房村,趁被害人刘某甲经营的废品收购站无人之机,刘铁柱在外望风,刘刚从窗户跳入室内盗得现金11000余元。9、2014年9月份一天,刘刚窜至哈尔滨市香坊区成高子镇长发屯,趁被害人张某某家中无人之机,用放在门上的钥匙打开院门后推开塑钢窗进入室内,盗得一枚黄金戒指(价值1274元)、现金100元。10、2014年9月23日中午,陈长富伙同刘刚窜至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街道办事处东方红村于家学房屯,趁被害人仲兆滨家中无人之机,二人从院墙跳到二楼外凉台,推开窗户进入室内,盗得一台联想牌G450A型手提电脑(价值200元)、二条中华牌软包香烟(价值1300元)、三瓶五粮液酒、两瓶茅台酒、两瓶人头马XO酒、两瓶舍得酒、两瓶杏花村酒(均无法作价)。11、2014年10月2日上午,陈长富伙同刘刚窜至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五星村梁家屯,趁被害人潘某某家中无人之机,刘刚负责望风,陈长富持铁钎子撬开门锁后进入室内,盗得现金人民币100余元、二条黑猫牌硬包红盒香烟(价值人民币100元)、二条南京牌硬包绿盒香烟(价值人民币300元)。12、2014年10月2日上午,陈长富伙同刘刚窜至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五星村梁家屯,趁被害人于某乙家中无人之机,陈长富持铁钎子撬开院门锁后,将院内停放的一台喜马牌XM48Q-6型摩托车(价值600元)盗走。13、2014年10月6日7时许,陈长富伙同刘刚、刘铁柱窜至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农镇和平村宋家店屯,趁被害人杜某某家中无人之机,刘铁柱负责望风,陈长富持铁钎子撬开院门锁后,陈长富与刘刚推开塑钢窗进入室内,盗得现金4000余元。14、2014年10月6日14时许,陈长富伙同刘刚、刘铁柱窜至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农镇万家村,趁被害人苗某某家中无人之机,陈长富持铁钎子撬开院门锁后,三人进入室内盗得现金人民币7800元。15、2014年10月11日上午,陈长富伙同刘刚、刘铁柱窜至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庆丰村宫家屯,趁被害人司某某家中无人之机,刘铁柱负责在外望风,陈长富与刘刚翻院墙进入院内后从窗户进入室内,盗得现金7000余元。经侦查,被告人刘刚、陈长富、刘铁柱分别于2014年10月20日、2014年10月27日、2014年11月4日在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抓获。综上,刘刚参与盗窃14起,所盗财物价值人民币68235.31元;陈长富参与盗窃9起,所盗财物价值人民币48070元;刘铁柱参与盗窃8起,所盗财物价值人民币41009.31元。现奥林巴斯牌数码相机一部已扣押返还被害人外,其余涉案赃款、赃物均被三被告人挥霍。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明案件侦破情况。2、哈尔滨市香坊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赃物价值。3、哈尔滨市公安局扣押、返还清单证实涉案赃物奥林巴斯数码相机一部已扣押返还被害人。4、被害人丁某某、王某某、许某某、于某甲、田某某、孙某某、何某某、刘某甲、张某某、潘某某、于某乙、杜某某、苗某某、司某某、倪某某的陈述均证实家中财物被盗的情况。5、被告人刘刚、陈长富、刘铁柱的供述供认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刚、陈长富、刘铁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刘刚参与盗窃数额巨大,陈长富、刘铁柱参与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所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采纳。本案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三人均系主犯。三被告人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均应从重处罚。刘刚到案后能够检举他人犯罪,具有立功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对其三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19年5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长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刘铁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7年8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四、继续追缴被告人刘刚、陈长富、刘铁柱违法所得,分别发还被害人许某某、刘某乙(发还清单附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璐璐人民陪审员 杜景艳人民陪审员 李秀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婉莹发还赃款清单序号被告人姓名金额(人民币)被害人姓名陈长富、刘铁柱丁某某刘刚、陈长富王某某刘刚、陈长富许某某刘刚、刘铁柱于某甲刘刚、刘铁柱田某某刘刚孙某某刘刚、刘铁柱何某某刘刚、刘铁柱刘某甲刘刚张某某刘刚、陈长富仲兆滨刘刚、陈长富潘某某刘刚、陈长富于某乙刘刚、陈长富、刘铁柱杜某某刘刚、陈长富、刘铁柱苗某某刘刚、陈长富、刘铁柱司某某备注:各被害人所受经济损失应由共同参与犯罪的各被告人共同承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