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何文龙与刘明其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子龙,刘明其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062号原告何子龙,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委托代理人牟泰勇、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情娜,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明其,女,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子龙诉被告刘明其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子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何子龙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家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新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