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焦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焦民初字第201号原告刘某某,女,1984年1月29日生。被告魏某某,男,1990年1月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艳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成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