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民初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张金龙与何明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龙,何明聪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1554号原告张金龙。被告何明聪。原告张金龙与被告何明聪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范艾玓、人民陪审员肖莉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金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明聪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金龙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1995年1月25日登记结婚,1996年1月10日生育一女张玲。由于被告对夫妻感情不忠,长期经常外出不回家,从2013年3月12日离家出走后已达二年,至今未归。原告到当地派出所报警,无结果。因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何明聪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张金龙与被告何明聪于1995年1月25日登记结婚,1996年1月10日生育一女张玲,现19岁。被告何明聪自2013年3月外出后下落不明。原告张金龙曾于2013年3月16日向辖区派出所报称,被告从2013年3月12日离家出走。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被告及女儿张玲的身份信息、结婚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黄土派��所证明,龙泉驿区黄土镇长伍村27组、黄土镇长伍村村民委员会、黄土派出所共同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关系一经确立即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婚后应依法履行夫妻义务,但被告自2013年3月起即不知去向,不履行家庭义务,经本院公告查找,被告仍未出现,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张金龙与被告何明聪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60元,由原告张金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 莉代理审判员 范艾玓人民陪审员 肖 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