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执字第000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滁州市东方华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袁小兵、陈晓兰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东方华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袁小兵,陈晓兰,洪剑锋,黄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字第00089-2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市东方华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长江商贸城皖东国际车城B区5-101、102、137、138。被执行人:袁小兵。被执行人:陈晓兰。系袁小兵的妻子。被执行人:洪剑锋。被执行人:黄丽娟。系洪剑锋的妻子。滁州市东方华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袁小兵、陈晓兰、洪剑锋、黄丽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依据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滁民二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袁小兵、陈晓兰、洪剑锋、黄丽娟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袁小兵、陈晓兰、洪剑锋、黄丽娟未能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查封袁小兵位于西宁市城东区昆仑中路1号6号楼1单元151室房产、查封袁小兵名下车辆4台、查封洪剑锋位于合肥市翡翠路翡翠花园沁香苑8幢607室房产。本案执行标的1186694.32元及利息,执行费14472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0480元。查封被执行人袁小兵、洪剑锋的财产暂时不宜处置,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时,滁州市东方华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滁民二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 伟代理审判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