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黄仁秀与郭传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771号原告黄某某,女,1991年2月13日出生。被告郭某某,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以其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剑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