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民终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王朝法、罗志英等与天健物流有限公司、李清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健物流有限公司,王朝法,罗志英,汪美君,王敏捷,李清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民终字第4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健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道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敬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常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朝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志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美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敏捷。法定代理人汪美君,系王敏捷之母。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清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游春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旸。上诉人天健物流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王朝法、罗志英、汪美君、王敏捷、李清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3)金浦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健物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健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健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644元,减半收取计7322元,由上诉人天健物流有限公司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 桦审判员 陈旻尔审判员 杜月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