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沥执字第14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赛勤、黄政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赛勤,黄政权,梁燕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沥执字第1416-6号申请执行人:王赛勤,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叶家耀,系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政权,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梁燕霞,女,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梁燕霞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穗盐东路穗景楼514房(产权证号:38××5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谭志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洁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