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调确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秦小龙、苏甫发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小龙,苏甫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357号申请人:秦小龙,男,198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申请人:苏甫发,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申请人秦小龙、苏甫发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年秦小龙、苏甫发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7月13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秦小龙赔偿苏甫发:医药费凭发票支付、误工费、交通费合计500元,于2015年7月30日前履行;二、秦小龙、苏甫发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