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商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何小芝、马玲与马玲、金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芝,马玲,金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商初字第737号原告:何小芝。被告:马玲。被告:金建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小芝与被告马玲、金建伟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小芝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小芝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姜秀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舒珊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