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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商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何小芝、马玲与马玲、金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芝,马玲,金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商初字第737号原告:何小芝。被告:马玲。被告:金建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小芝与被告马玲、金建伟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小芝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小芝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姜秀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舒珊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