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袁祥彬、熊伟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祥彬,熊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资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祥彬,绰号彬彬,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于四川省乐至县,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2014年9月2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徐宗宪,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熊伟,绰号伟伟,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中江县,汉族,初中肄业,户籍地四川省中江县,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2014年9月2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傅全洪,四川则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资检公诉刑诉(2015)第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祥彬、熊伟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纯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祥彬及辩护人徐宗宪、被告人熊伟及其指定辩护人傅全洪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9月22日下午,绰号为“麻将”的人联系被告人熊伟以9万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1千克。熊伟告知了被告人袁祥彬,袁祥彬遂与其上家“波哥”(另案处理)联系。9月23日凌晨,熊伟、袁祥彬同“麻将”等人在成都市武侯区金龙酒店401房间准备毒品交易。4时许,袁祥彬同“麻将”在金龙酒店外从“波哥”手中拿到甲基苯丙胺,后返回金龙酒店401房间交易时二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挡获,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920.78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6.1%。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并认为,被告人袁祥彬和熊伟为谋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袁祥彬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以其未获取利益为由请求依法从轻处罚。袁祥彬的辩护人徐宗宪提出本案属犯罪未遂,被告人袁祥彬、熊伟是从犯。被告人熊伟辩称没有贩卖毒品。熊伟的辩护人傅全洪提出本案系特勤引诱犯罪,熊伟对毒品来源、交易的实际状况不知情,未介入最终的毒品交易环节,属本案从犯,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2日下午,绰号“麻将”的人联系被告人熊伟以9万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1千克,熊伟告知了被告人袁祥彬。9月23日凌晨,袁祥彬、熊伟同“麻将”等人在成都市武侯区金龙酒店401房间准备毒品交易。4时许,袁祥彬同“麻将”在金龙酒店外拿到甲基苯丙胺后返回金龙酒店401房间交易时,公安机关将袁祥彬、熊伟挡获,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920.78克。经鉴定,被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6.1%。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本案接报案及立、破案经过和被告人的到案情况。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袁祥彬、熊伟的基本身份情况,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3.现场检测报告书、提取笔录、检查照片,证实2014年9月23日对袁祥彬、熊伟的尿液现场检测呈阳性。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拍照,证实2014年9月23日4时55分至5时25分,侦查人员在见证人陈某某、周某的见证下对抓获袁祥彬、熊伟的现场进行了勘验。现场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双丰路金龙酒店四楼401房间门口。在401房间靠南侧的单人床尾发现一黑色塑料袋,在黑色塑料袋内装有一袋用白色塑料封装袋装的疑似冰毒一袋,约有1000克。5.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4年9月23日4时42分至4时52分,侦查人员在见证人陈某某、周某的见证下对袁祥彬、熊伟人身进行了搜查,在袁祥彬的左裤包内查获一部黑色HTC触屏手机,号码为1828005****,一部无卡黑色直板诺基亚手机;现金1300元,银行卡四张。在熊伟裤包内发现房间钥匙1把,电瓶车钥匙1把。2014年9月23日,侦查机关对袁祥彬、熊伟的上述物品均予以扣押。袁祥彬在对疑似冰毒的扣押决定书上注明“东西不是我的,是资阳那个小伙子拿进来的,东西是波哥拿来的”。6.称量记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9月23日,侦查人员在见证人王某某、被告人袁祥彬的在场下用电子秤对在金龙酒店401房间查获的白色晶体状物品一袋进行称重,毛重为929.1克,除去包装物8.32克,净重为920.78克。袁祥彬在称量记录上注明“东西不是我的,是资阳小伙子拿进去的,东西是波哥的”。7.抽样笔录及照片、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确认书、(资)公(物)鉴(理化)字(2014)030466号理化鉴定书、川公物鉴(2014)30568号理化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侦查机关从查获的920.78克疑似冰毒中抽样11.13克用作刑事技术检验鉴定,经资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11.13克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经四川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材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6.1%。袁祥彬、熊伟在两份鉴定意见通知书上均拒绝签字。8.发还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毒品移交清单,证实侦查机关将扣押袁祥彬的银行卡4张、人民币1300元,扣押熊伟的房间钥匙、电瓶车钥匙各一把分别发还给了姜琼容、被告人熊伟;将扣押袁祥彬的两部手机、扣押在案的白色晶体状冰毒920.78克,予以收缴并移交禁毒大队。9.袁祥彬手机上的短信图片,证实袁祥彬手机通讯录上有名为阿伟的电话1369343****。双方短信往来反映阿伟说看到钱了,袁祥彬说来快点,这个事不要拖时间长了,时间长了别人什么都准备好了,我们就危险了。阿伟说还要给他分一个在旁边。10.麻将手机上的短信图片,证实麻将手机通讯录上有名为伟伟的电话1369343****。双方短信往来反映麻将让伟伟将东西带到资阳交易,伟伟让麻将去成都交易,价格为9万元,伟伟让麻将把钱给他。11.通话记录,证实袁祥彬的手机号1828005****与熊伟的手机号1369343****、波哥的手机号1519816****在2014年9月22日、23日有过多次通话和短信联系;熊伟的手机号1369343****与麻将的手机号1862884****在2014年9月19日至23日有数十次通话及短信联系。12.金龙酒店监控视频,证实2014年9月23日两名男子4:23从4楼下电梯,4:25离开大门,4:26至4:28其中一名男子在大门外徘徊,4:28两人返回大厅,其中一男子提着黑色塑料袋试图到大厅角落,4:29返回4楼并提着黑色塑料袋,其中一男子在塑料袋中拿出了白色的东西看了一下,在出电梯后,两名男子在电梯边楼道停留了15秒后返回房间,4:21两男子出门被挡获。13.证人罗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证实二人是双丰路金龙酒店客房部服务员。罗某某和公安人员一起在监控室看了当天晚上金龙酒店的视频监控,其内容与金龙酒店监控视频一致;周某某证实酒店的监控录像时间与实际时间有误差。14.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他绰号叫麻将,9月中下旬他与一个叫伟伟的人联系以9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公斤冰毒。9月22日晚,他和“刚哥”按伟伟的要求到成都金龙酒店401房间与伟伟、彬彬交易。9月23日凌晨4点过,彬彬和他一起下楼去拿了一个黑色塑料袋回房间。后警察把彬彬和伟伟抓获,警察在401房间里面那张床上查获了一个黑色塑料袋,黑色塑料袋内装有一大袋用白色透明塑料封装袋包装的冰毒约有一公斤。15.被告人袁祥彬的供述,证实2014年9月22日下午6点左右,阿伟(熊伟)在乐怡商务酒店520房间给他说资阳来了两个朋友要买冰毒,喊他帮忙联系波哥。过了一两个小时,熊伟出去给他发短信说已经看到钱了,他给熊伟回短信说来快点,这个事不要拖时间太长,时间长了别人什么都准备好了,他们就危险了。熊伟又回了一条短信说还要分一个在旁边。过了一会,熊伟和资阳来的一个朋友到了520房间,资阳那人走后,熊伟给他说想从中赚一笔钱,让他给波哥打电话,他用手机1828005****给波哥手机1519816****联系说他在成都市乐怡商务酒店520房间,资阳来了两个朋友想买冰毒。过了一会资阳那个小伙子回到520房间。约凌晨,波哥来房间看见资阳那个小伙子,波哥说认识那个小伙子,二人叙旧。波哥拿了一克左右冰毒出来给资阳小伙子吸食,资阳小伙子和波哥先后离开520房间。凌晨2点过,熊伟接到资阳小伙子电话后让他打电话问波哥好久能拿过来,资阳那个人在催。波哥说在路上,马上到。之后他和熊伟还有资阳的两个男的去了武侯区金龙酒店401房间等波哥,等了2个多小时,波哥打电话说到了,他和资阳那个小伙子到酒店门口接波哥。到了楼下,资阳小伙子站在门口,他走到波哥车子旁,波哥给了他一个黑色的口袋,他不知道装的什么,波哥说把东西给资阳那个小伙子,钱就一会转到波哥卡上。他就和资阳那个小伙子坐电梯上楼了,到了四楼后,那个小伙子把那个黑色袋子拿到楼梯去了,他问在整什么,快进去。后他进了401房间对资阳那个来买东西的人说东西给你兄弟了,你把钱转到波哥卡上,他叫伟伟到401房间门口看到起,刚把401房间门打开他和伟伟就被便衣警察抓了,警察在房间的床上查获了用黑色塑料袋装的1公斤冰毒,称量毛重929.1克,净重920.78克。熊伟的电话就是他手机上存的阿伟,号码1369343****,波哥电话是1519816****,他的手机号码是1828005****。资阳来买东西的两个人他不认识,是熊伟联系的,之前熊伟说想从中赚一笔,但交易完毕后熊伟也没有给他说分好多钱。16.被告人熊伟的供述,证实麻将给他打电话说买点肉(冰毒),他说没有,后麻将每天都给他打电话要买冰毒,他都没同意。2014年9月21日,他知道彬彬从云南回来,彬彬在跑浦江到云南的客车,每次都要带几千上万颗麻古回来。22号中午,他和彬彬在一起时麻将又打电话向他买东西,他说没有,彬彬在一边听到他和麻将在电话里说买冰毒的事,让他过半小时给麻将回电话。后他和彬彬在乐怡商务酒店520房间开了房,过了个多小时,麻将又打电话问能否交易。后彬彬给他哥打电话说有朋友要一瓶白酒,也就是一公斤冰毒。过了10多分钟,麻将又打电话催,彬彬让他给麻将说到成都武侯区金色花园门口,到了后打电话。晚上8点过,麻将到了成都,他叫麻将在乐怡商务酒店大厅等。在大厅他看见麻将和一个男的,那男子将装着钱的红色袋子给他看,并数了一下里面的钱,有10万元。他让麻将二人到520房间去,麻将二人不愿意,就走了。他回到房间告诉彬彬看到钱了,有10万元。过了一会麻将打电话说要来耍一下,后他在大厅将麻将接到520房间,彬彬和麻将聊了一会就走了。后彬彬用他的手机给麻将打电话得知麻将在金龙酒店401房间,他和彬彬就去了401,进去后看见麻将和那个男的,大家一起聊天,和麻将一起那个男子说到时将9万元打到彬彬他哥哥的卡上,彬彬悄悄对他说叫麻将给那个男的说到时只打8万元到彬彬哥哥卡上,剩下的1万元给他们。9月23日凌晨4点左右,彬彬接了个电话就叫麻将一起出去了,过了三四分钟彬彬和麻将回到房间,他看见彬彬手上提了一个黑色的袋子。彬彬让他去一楼看看有什么情况,他出门进电梯刚准备下楼,警察就来把他和彬彬抓了。后警察带他和彬彬在金龙酒店401房间搜查,在靠窗的床上一黑色塑料袋内发现一袋白色塑料袋包装的冰毒,然后警察又带他到了他和彬彬住的乐怡商务酒店大厅第二个卡座麻将拿钱给他看的地方指认了现场。麻将与他们交易的就是冰毒,交易的9万元一公斤,价格和交易多少毒品都是彬彬和麻将谈的。他看见冰毒是彬彬用黑色袋子装着拿进401房间的,整个过程是彬彬和他哥联系此次交易冰毒的事,这个冰毒是彬彬还是彬彬哥哥的他不清楚。第一次麻将问他有没有毒品时,他说过8万元一公斤。本院认为,被告人袁祥彬、熊伟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920.78克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熊伟辩称其没有贩卖毒品及熊伟的辩护人提出熊伟对毒品来源、交易的实际状况不知情,未介入最终的毒品交易环节,被告人袁祥彬的辩护人提出本案是犯罪未遂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和袁祥彬、熊伟的供述均证实吴某某联系熊伟购买毒品后,双方经过谈价、验款等过程后,交易的毒品已经到了交易现场。本案的毒品犯罪已经进入实际交易环节,应当依法认定袁祥彬、熊伟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犯罪既遂。故对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二辩护人均提出袁祥彬、熊伟系本案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袁祥彬、熊伟的供述和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均证实袁祥彬、熊伟均有从此次的毒品交易中牟取非法利益的主观故意,二人直接参与了毒品交易,故袁祥彬、熊伟是处于中间环节的毒品交易主体,在具体实施贩卖毒品过程中,二人的地位作用相当,各自具有不同分工及实施了具体的行为,主从地位不明显,故不宜划分主从。故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熊伟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属特勤引诱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确属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下的控制交易,但袁祥彬、熊伟明知贩卖毒品是犯罪行为而仍然实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介于二被告人的主观意图是在他人引诱下而产生的,可以从轻处罚。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祥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29年9月22日止。)二、被告人熊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29年9月22日止。)三、对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920.78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王 丁审判员 刘枫丹审判员 李美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溟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