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民申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士江与刘国华劳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士江,刘国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申字第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士江,男,住河北省兴隆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国华,男,住河北省兴隆县。再审申请人王士江因与被申请人刘���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承民终字第1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士江申请再审称:一、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了王士江的诉讼请求,现王士江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刘国华拖欠工资5400元,原判决确有错误,应再审。本院认为:王士江要求刘国华给付劳动报酬5400元,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一、二审判令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王士江现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生效判决申请再审,其提供的周起、陈满、马德山、米连存、宋起发、曹艳民、纪桂芹等证人自书证言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且不能推翻生效判决,故对其再审理由不能支持。综上,王士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士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郑久敬审 判 员 任志成代理审判员 高伶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