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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4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赵东与陈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东,陈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4866号原告赵东,居民。被告陈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东与被告陈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晓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耀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