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4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赵东与陈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东,陈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4866号原告赵东,居民。被告陈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东与被告陈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晓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耀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