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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执字第4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蔡佩玲与王鹏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佩玲,王鹏强,鄢赛红,李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493-1号原执行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法院:鲤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蔡佩玲,女,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泉州市东海宝山工业区。被执行人王鹏强,男,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鄢赛红,女,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李毅,女,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申请执行人蔡佩玲与被执行人王鹏强、鄢赛红、李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2014)泉民初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鄢赛红主要财产已被鲤城区人民法院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泉民初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书指定鲤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益铮审判员  潘继红代理审���员陈建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小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