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穆商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加跃与李月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穆商初字第167号原告刘加跃。被告李月鹏。原告刘加跃与被告李月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加跃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0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加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月鹏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1月15日,本院原告刘加跃的诉前保全申请,以(2015)穆民保字第24—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告李月鹏所有的位于穆棱市八面通镇新村委的房屋产籍(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穆房权证市区字第20100038**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加跃诉称:2012年4月15日,被告李月鹏向原告借款3万元,出具了借据,约定月利率1.5%。后被告又多次向原告借款累计1万元,于2012年6月25日出具了1万元的借据,约定月利率1.5%,以上借款均未约定还款期限,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到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1.945万元,本息合计5.945万元(计算至2015年1月15日),以后利息随本清。庭审中,原告变更利息部分诉讼请求,要求利息按月利率1.5%,自借款之日计算到本息还清止。被告李月鹏未到庭,也未提供答辩意见。根据原告的陈述,本案的调查重点是:被告应否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及相应利息(按月利率1.5%,自借款之日计算到本息还清止)。审理中,原告刘加跃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1.2012年4月15日,被告李月鹏为原告刘加跃出具的借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金额3万元);2.2012年6月25日,被告李月鹏为原告出具的借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金额1万元);3.2015年2月6日,穆棱市公安局八面通镇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告李月鹏分别于2012年4月15日和2012年6月25日,向原告刘加跃借款3万元和1万元,合计4万元,均约定月利率为1.5%,未约定还款时间。被告至今未还,且去向不明。被告李月鹏未出庭质证。本院认为,此组证据因是原件,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被告李月鹏未出庭质证,不影响本庭对该组证据的认证,本庭予以采信。审理中,被告李月鹏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根据原告举证、法庭调查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被告李月鹏分别于2012年4月15日和2012年6月25日,向原告刘加跃借款3万元和1万元,合计4万元,并出具了借据,均约定月利率为1.5%,未约定还款时间。被告至今未还欠款,现去向不明。本院认为:原告刘加跃与被告李月鹏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经按约定给付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就应在原告主张权利时及时偿还借款,未偿还借款,属于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原告刘加跃要求被告李月鹏立即偿还原告刘加跃借款本金4万元及相应利息(按月利率1.5%,自借款之日计算到本息还清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月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属于怠于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负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月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加跃借款本金4万元及相应利息(按月利率1.5%,自借款之日计算到本息还清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56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620元,合计1980元,由被告李月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XX满审判员 姜英玉审判员 闫俊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