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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6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正圣与山东雪岛啤酒有限公司、薄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圣,山东雪岛啤酒有限公司,薄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602-1号原告:王正圣,男,汉族,1971年8月23日生,住平原县。被告:山东雪岛啤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薄勇,总经理。被告:薄勇,男,住平原县城区。原告王正圣与被告山东雪岛啤酒有限公司、薄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价值19万元的财产。并以原告王正圣的楼房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将被告薄勇名下的价值19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2、将王正圣担保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胜军二O-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