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江豪与李伯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豪,李伯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92号原告:王江豪。被告:李伯新。委托代理人:陈艺文,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海。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江豪诉被告李伯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江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0元,由原告王江豪负担。审 判 长  余晓芳审 判 员  伍岳媚人民陪审员  张志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敏智速 录 员  孙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