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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保字第07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9-15

案件名称

北京共创大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石煜扬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保字第07373号提交机关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北京共创大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2176。法定代表人宋仕勇,总监。委托代理人杨柳,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北京石煜扬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西路68号北京四季怡安宾馆209室。法定代表人杨燕娜。被申请人北京欣玉巅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西路68号北京四季怡安宾馆210室。法定代表人齐煜。被申请人北京金胜宏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西路68号北京四季怡安宾馆208室。法定代表人纪为嘉。被申请人北京成泰盛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西路1240号。法定代表人贾海波。本院依据申请人北京共创大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与被申请人北京石煜扬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欣玉巅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金胜宏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成泰盛世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因《股权转让意向书》所引起的争议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申请,并提出对被申请人北京石煜扬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欣玉巅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金胜宏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成泰盛世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或其他相等值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2014)二中民保字第06980号民事裁定。依据裁定,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查封了担保人陶为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的房产一套;于2014年6月26日分别冻结了北京石煜扬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欣玉巅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金胜宏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成泰盛世科技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北京盈成泰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京仲裁字第0845号裁决书。裁决书生效后,申请人北京共创大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申请人北京共创大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查封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共创大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陶为杨提供担保的位于北京市XXX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涛代理审判员  姜高华代理审判员  周祖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立军 关注公众号“”